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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印發《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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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印發《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產安全事故,2021年12月29日,水利部印發施行《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決策部署精神,緊密圍繞新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安委會工作部署,全面落實水利部黨組關于安全生產工作要求,推動“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構建全鏈條管控機制,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為水利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辦法》分為5章、共36條,明確了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監管原則和監管機制,規定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要求,進一步完善水利工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夯實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和教育培訓等基礎工作,強化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及成果運用,并就應急準備、事故報告與救援、調查處理等應急管理工作作出規定。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和遏制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水利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的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第四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五條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的協調機制和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水利部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其直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其直屬單位和管轄范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水利部其他直屬單位及所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逐級加強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其直屬單位和管轄范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投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和監管能力建設,保障經費投入。

         

        第二章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水利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立安全生產承諾制度,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按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信息。

         

              第十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落實安全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責任等環節的全鏈條管控機制,定期開展危險源辨識,評價確定危險源風險等級,實施安全風險預警,落實監測、控制和防范措施,采取科學有效措施進行差異化處置,明確和落實各級各崗位的管控責任,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更新,按規定報告和備案。

         

              第十二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治理責任,落實排查治理經費,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按規定通報和報告。

         

              第十三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

         

              第十四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并持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應用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推廣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

         

              第十六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將工程建設項目、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等發包或出租給其他單位的,或者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部署落實上級安全生產有關決策要求,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水利安全生產工作中重大問題和事項,督促落實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點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綜合監督管理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專業監督管理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建立健全本級水利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評估、監督檢查、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宣教培訓等綜合監管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對本專業領域水利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健全并落實本專業領域有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監督和指導本專業領域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標準體系,建立安全風險數據庫,實行差異化監管,督促指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一般危險源的管控。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隱患排查治理作為本轄區(單位)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督促指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評估,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和評價指標體系,匯總分析危險源、隱患、事故等安全生產相關信息,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價并公布結果進行預警,根據風險狀況對監督管理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安全風險、事故多發頻發的地區和單位加大監管力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照綜合監管和專業監管職責分工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事故多發地區和單位實施重點監管。對于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于涉嫌違反黨紀政紀行為,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對于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水利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將水利安全生產執法作為本級水行政執法重要內容。水利安全生產執法處罰標準可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有關標準執行,或者依據行政處罰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和指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按照評審權限開展標準化等級評審,實行動態監管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有關激勵與懲戒機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成果應用。

         

              第二十六條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考核管理權限開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行動態監管。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監督和指導本轄區(單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加強對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等信息的歸集、共享、應用和公開,并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依法受理并調查核實有關水利安全生產的舉報。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轄區(單位)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按規定逐級上報水利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第四章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

         

              第三十一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落實應急救援隊伍或人員,按規定組織教育培訓和演練。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轄區(單位)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并與有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二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發生較大事故的報告,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快報、2小時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應力爭在20分鐘內快報、40分鐘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

         

              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級報告的同時,其中較大事故、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快報、2小時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應力爭 在20分鐘內快報、40分鐘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事故救援。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或參與事故救援。

         

              第三十四條 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依法開展或參與事故調查,按照批復的事故調查處理決定,依據規定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中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治理水環境,修復水生態,防治水災害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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